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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牵出掩盖17年拐卖儿童案件 主犯获刑5年!

DNA鉴定牵出掩盖17年拐卖儿童案件 主犯获刑5年!

【概要描述】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在警方例行DNA检测时,却牵出另一起被掩盖了17年的拐卖儿童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5年不等。     2001年3月31日19时许,在福田区某市场做小本生意的林某夫妇,带着两个女儿和一对不满5岁的双胞胎儿子小达(化名)、小迪(化名)去逛超市。走出家门不久,大家看到小达的脚上居然套着妈妈的鞋子,不禁哄笑起来。因为担心他不好走路,就让小达自己回家找奶奶换鞋,不用再跟过来。   此后,林某某就在超市里转了一个多小时,回到家就接到外婆的通知,说小达换鞋以后就一个人出去找她们,至今没有回来。从超市回家的路不算太远,但林先生发动亲友前前后后寻寻觅觅几次,也没发现小达。   据停车场保安介绍,自己曾经见过一个40岁左右的人抱住小达,小达还在不停地哭闹,保安见了就上前问话。高男说他与孩子家长是同乡,而且可以把孩子家里的事情说出来,保安高男再也没有拦阻。   人是什么?林某向其熟人一一查问无果,以为小达一定被人贩子带走,便急忙报了警,自此走上漫漫寻子之路。   2018年3月,广东省某市看守所内,22岁的景仔(化名)因盗窃被依法羁押。经警方DNA检测结果证实,景仔与其户籍上登记的父母并无血缘关系,而与林某夫妇的血样符合亲生关系,即景仔就是林某17年前走失的孩子小达。   当林某一家为这个突如其来的好消息喜极而泣时,深圳警方迅速出击,从景仔的养父母入手深挖线索。2018年9月,当年参与拐卖小达的张某及其妹夫钟某某、妹妹张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张某供述,当年他就住在案发现场附近。案发当日,就在小达失踪后不久,与其相识的一名叫“阿军”的男子给他带来一个小男孩(即小达),说是别人不要的私生子,送给张某养。张某也未再细问,收下后就交由自己的母亲照顾。10多天后,因母亲年迈且身体不适,张某通知自己的妹夫钟某某,将小达带回老家河源市某镇某村。   孩子被押回村里后,迅速引起了别的村民的关注,可钟某夫妻俩却根据张某提前通知的原因,向外界宣称该孩子系外地一位朋友私生子。小孩的爸爸车祸身亡,妈妈准备改嫁了,因此希望能托付给她们这个家庭抚养。   听到消息后,家住同村的朱某迅速赶至钟某某家。原来就在两年前,朱某3岁多的外孙因大人照顾不周,不慎掉入池塘淹死,全家人伤心欲绝。一直对女儿抱有内疚之心的朱某夫妇,看到健康的小达后甚为喜欢,经过商量,自作主张决定代女儿女婿收养小达。   2001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张托付抚养契约,约定钟某某同意将小孩托付给朱某一方抚养,朱某向钟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原来的抚养费用,契约中还写明如果此事有拐骗行为,由钟某某负全部责任。钟某某收到钱款后,按张某的要求支付了3000元奶粉费。   本案因案发时间相隔甚久,加之当年侦查技术手段有限,且部分重要证人已去世或离开深圳不知去向。现有证据虽能证实3名被告人实施了为获利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但在他们“坦白”的背后又潜藏了几处侥幸,尤其是张某的供述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推说年纪大了不记得,导致在孩子转手的部分细节上仍存有疑点。   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有力打击犯罪,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精心部署,多管齐下,积极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引导取证,并帮助被害人正确维权,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3名被告人都辩称当初是为了自己收养才留下小达,后面因为经济实在困难才转送给别人,不存在拐卖儿童的“有出卖为目的”,张某甚至还提出了两名新的目击证人加以佐证。   承办检察官当庭作出有力控诉,在普法的同时击破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案发当年张某和钟某家中各有4名小孩,且都有男孩,张某当时家庭月收入为1500元左右,钟某某夫妻俩的家庭月收入浮动在500至1000元之间,抚养自己的小孩时都捉襟见肘,因此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从传统思想方面,都没有收养小达的合理性。   小达前后在两人家中停留的时间仅为29天左右,钟某某等人却向朱某收取超出自己月收入近10倍的金额,作为名义上的“原抚养费”,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2010年3月两高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见第17条,应当认定钟某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开庭之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马不停蹄地再次对张某在法庭上出示的新证进行了新一轮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人员也远涉重洋到重庆寻找张某嘴里的两个目击证人。经查,两人案发时均未到场,两人所称证言其实为张某年前突然来电通报。而这段时间,恰恰是小达真正身份暴露后。即证言其实是事后合谋,无现场目击之真效,本院未采信。   第二次庭审中,张某及辩护人正视了这一调查结果,并没有再次作出辩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定钟某某、张某英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张某英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相关文章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处理)

DNA鉴定牵出掩盖17年拐卖儿童案件 主犯获刑5年!

【概要描述】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在警方例行DNA检测时,却牵出另一起被掩盖了17年的拐卖儿童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5年不等。


 





 


2001年3月31日19时许,在福田区某市场做小本生意的林某夫妇,带着两个女儿和一对不满5岁的双胞胎儿子小达(化名)、小迪(化名)去逛超市。走出家门不久,大家看到小达的脚上居然套着妈妈的鞋子,不禁哄笑起来。因为担心他不好走路,就让小达自己回家找奶奶换鞋,不用再跟过来。

 

此后,林某某就在超市里转了一个多小时,回到家就接到外婆的通知,说小达换鞋以后就一个人出去找她们,至今没有回来。从超市回家的路不算太远,但林先生发动亲友前前后后寻寻觅觅几次,也没发现小达。

 

据停车场保安介绍,自己曾经见过一个40岁左右的人抱住小达,小达还在不停地哭闹,保安见了就上前问话。高男说他与孩子家长是同乡,而且可以把孩子家里的事情说出来,保安高男再也没有拦阻。

 

人是什么?林某向其熟人一一查问无果,以为小达一定被人贩子带走,便急忙报了警,自此走上漫漫寻子之路。

 

2018年3月,广东省某市看守所内,22岁的景仔(化名)因盗窃被依法羁押。经警方DNA检测结果证实,景仔与其户籍上登记的父母并无血缘关系,而与林某夫妇的血样符合亲生关系,即景仔就是林某17年前走失的孩子小达。

 

当林某一家为这个突如其来的好消息喜极而泣时,深圳警方迅速出击,从景仔的养父母入手深挖线索。2018年9月,当年参与拐卖小达的张某及其妹夫钟某某、妹妹张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张某供述,当年他就住在案发现场附近。案发当日,就在小达失踪后不久,与其相识的一名叫“阿军”的男子给他带来一个小男孩(即小达),说是别人不要的私生子,送给张某养。张某也未再细问,收下后就交由自己的母亲照顾。10多天后,因母亲年迈且身体不适,张某通知自己的妹夫钟某某,将小达带回老家河源市某镇某村。

 

孩子被押回村里后,迅速引起了别的村民的关注,可钟某夫妻俩却根据张某提前通知的原因,向外界宣称该孩子系外地一位朋友私生子。小孩的爸爸车祸身亡,妈妈准备改嫁了,因此希望能托付给她们这个家庭抚养。

 

听到消息后,家住同村的朱某迅速赶至钟某某家。原来就在两年前,朱某3岁多的外孙因大人照顾不周,不慎掉入池塘淹死,全家人伤心欲绝。一直对女儿抱有内疚之心的朱某夫妇,看到健康的小达后甚为喜欢,经过商量,自作主张决定代女儿女婿收养小达。

 

2001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张托付抚养契约,约定钟某某同意将小孩托付给朱某一方抚养,朱某向钟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原来的抚养费用,契约中还写明如果此事有拐骗行为,由钟某某负全部责任。钟某某收到钱款后,按张某的要求支付了3000元奶粉费。

 

本案因案发时间相隔甚久,加之当年侦查技术手段有限,且部分重要证人已去世或离开深圳不知去向。现有证据虽能证实3名被告人实施了为获利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但在他们“坦白”的背后又潜藏了几处侥幸,尤其是张某的供述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推说年纪大了不记得,导致在孩子转手的部分细节上仍存有疑点。

 

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有力打击犯罪,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精心部署,多管齐下,积极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引导取证,并帮助被害人正确维权,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3名被告人都辩称当初是为了自己收养才留下小达,后面因为经济实在困难才转送给别人,不存在拐卖儿童的“有出卖为目的”,张某甚至还提出了两名新的目击证人加以佐证。

 

承办检察官当庭作出有力控诉,在普法的同时击破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案发当年张某和钟某家中各有4名小孩,且都有男孩,张某当时家庭月收入为1500元左右,钟某某夫妻俩的家庭月收入浮动在500至1000元之间,抚养自己的小孩时都捉襟见肘,因此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从传统思想方面,都没有收养小达的合理性。

 

小达前后在两人家中停留的时间仅为29天左右,钟某某等人却向朱某收取超出自己月收入近10倍的金额,作为名义上的“原抚养费”,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2010年3月两高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见第17条,应当认定钟某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开庭之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马不停蹄地再次对张某在法庭上出示的新证进行了新一轮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人员也远涉重洋到重庆寻找张某嘴里的两个目击证人。经查,两人案发时均未到场,两人所称证言其实为张某年前突然来电通报。而这段时间,恰恰是小达真正身份暴露后。即证言其实是事后合谋,无现场目击之真效,本院未采信。

 

第二次庭审中,张某及辩护人正视了这一调查结果,并没有再次作出辩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定钟某某、张某英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张某英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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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行业新闻
  • 发布时间:2023-02-0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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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在警方例行DNA检测时,却牵出另一起被掩盖了17年的拐卖儿童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5年不等。

 

 

2001年3月31日19时许,在福田区某市场做小本生意的林某夫妇,带着两个女儿和一对不满5岁的双胞胎儿子小达(化名)、小迪(化名)去逛超市。走出家门不久,大家看到小达的脚上居然套着妈妈的鞋子,不禁哄笑起来。因为担心他不好走路,就让小达自己回家找奶奶换鞋,不用再跟过来。

 

此后,林某某就在超市里转了一个多小时,回到家就接到外婆的通知,说小达换鞋以后就一个人出去找她们,至今没有回来。从超市回家的路不算太远,但林先生发动亲友前前后后寻寻觅觅几次,也没发现小达。

 

据停车场保安介绍,自己曾经见过一个40岁左右的人抱住小达,小达还在不停地哭闹,保安见了就上前问话。高男说他与孩子家长是同乡,而且可以把孩子家里的事情说出来,保安高男再也没有拦阻。

 

人是什么?林某向其熟人一一查问无果,以为小达一定被人贩子带走,便急忙报了警,自此走上漫漫寻子之路。

 

2018年3月,广东省某市看守所内,22岁的景仔(化名)因盗窃被依法羁押。经警方DNA检测结果证实,景仔与其户籍上登记的父母并无血缘关系,而与林某夫妇的血样符合亲生关系,即景仔就是林某17年前走失的孩子小达。

 

当林某一家为这个突如其来的好消息喜极而泣时,深圳警方迅速出击,从景仔的养父母入手深挖线索。2018年9月,当年参与拐卖小达的张某及其妹夫钟某某、妹妹张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张某供述,当年他就住在案发现场附近。案发当日,就在小达失踪后不久,与其相识的一名叫“阿军”的男子给他带来一个小男孩(即小达),说是别人不要的私生子,送给张某养。张某也未再细问,收下后就交由自己的母亲照顾。10多天后,因母亲年迈且身体不适,张某通知自己的妹夫钟某某,将小达带回老家河源市某镇某村。

 

孩子被押回村里后,迅速引起了别的村民的关注,可钟某夫妻俩却根据张某提前通知的原因,向外界宣称该孩子系外地一位朋友私生子。小孩的爸爸车祸身亡,妈妈准备改嫁了,因此希望能托付给她们这个家庭抚养。

 

听到消息后,家住同村的朱某迅速赶至钟某某家。原来就在两年前,朱某3岁多的外孙因大人照顾不周,不慎掉入池塘淹死,全家人伤心欲绝。一直对女儿抱有内疚之心的朱某夫妇,看到健康的小达后甚为喜欢,经过商量,自作主张决定代女儿女婿收养小达。

 

2001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张托付抚养契约,约定钟某某同意将小孩托付给朱某一方抚养,朱某向钟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原来的抚养费用,契约中还写明如果此事有拐骗行为,由钟某某负全部责任。钟某某收到钱款后,按张某的要求支付了3000元奶粉费。

 

本案因案发时间相隔甚久,加之当年侦查技术手段有限,且部分重要证人已去世或离开深圳不知去向。现有证据虽能证实3名被告人实施了为获利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但在他们“坦白”的背后又潜藏了几处侥幸,尤其是张某的供述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推说年纪大了不记得,导致在孩子转手的部分细节上仍存有疑点。

 

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有力打击犯罪,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精心部署,多管齐下,积极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引导取证,并帮助被害人正确维权,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3名被告人都辩称当初是为了自己收养才留下小达,后面因为经济实在困难才转送给别人,不存在拐卖儿童的“有出卖为目的”,张某甚至还提出了两名新的目击证人加以佐证。

 

承办检察官当庭作出有力控诉,在普法的同时击破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案发当年张某和钟某家中各有4名小孩,且都有男孩,张某当时家庭月收入为1500元左右,钟某某夫妻俩的家庭月收入浮动在500至1000元之间,抚养自己的小孩时都捉襟见肘,因此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从传统思想方面,都没有收养小达的合理性。

 

小达前后在两人家中停留的时间仅为29天左右,钟某某等人却向朱某收取超出自己月收入近10倍的金额,作为名义上的“原抚养费”,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2010年3月两高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见第17条,应当认定钟某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开庭之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马不停蹄地再次对张某在法庭上出示的新证进行了新一轮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人员也远涉重洋到重庆寻找张某嘴里的两个目击证人。经查,两人案发时均未到场,两人所称证言其实为张某年前突然来电通报。而这段时间,恰恰是小达真正身份暴露后。即证言其实是事后合谋,无现场目击之真效,本院未采信。

 

第二次庭审中,张某及辩护人正视了这一调查结果,并没有再次作出辩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定钟某某、张某英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张某英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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