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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纹鉴定锁定女“内鬼”!

声纹鉴定锁定女“内鬼”!

【概要描述】 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骆某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骆某是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地区税务局一税务所的税管员,他以“内鬼”身份利用工作试点之机勾结“外鬼”成立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谋取利益。案发被抓获后,骆某仍然侥幸拒不承认,检察机关利用声纹鉴定技术一举破获,成功起诉了2名被告人联合故意犯罪。     开办空壳公司虚开电子发票牟利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然而,这一试点工作却被不法分子视为牟利的“良机”。   骆某案发前是石家庄市某税务所一名税管员。2020年11月,居住在保定市曲阳县境内的孙某发现骆某后,便着手与之策划以开设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谋取利益。两人约定,孙负责与公司有关业务的衔接,张(逃匿)负责与上、下游客户的业务衔接,骆则负责税务系统内工作的布置,为税务监管提供便利。   2020年12月,孙某根据预先规划,将骆某主管业务辖区范围作为经营场所,在石家庄一家建材公司注册,两人就开票内容,开票金额,处理增量,规避监控等方面进行交流,商定孙某盈利后将骆某分割。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孙某等人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通过上游某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共计103万余元税额未抵扣税款。事后,骆某向孙某索要非法获利5万元。   随后,税务部门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石家庄某建材公司上述进项发票不得抵扣,并将该公司定为“风险纳税人”进行限制。2021年1月,税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孙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骆某因涉嫌同一罪名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赵县检察院被指定办理此案。   到案拒不认罪声纹鉴定一举突破   “孙某属于犯意的提起和具体实施者,骆某始终知情、积极参与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出谋划策、提供保护,根据两人地位、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该案主办检察官介绍,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但骆某始终拒不认罪。   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强化证据,并派员全程跟踪、督导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在办案检察官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对孙某手机及U盘中提取的49段录音文件逐个甄别筛选,整理出文字资料5万余字。为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中3段涉及内容较为全面的录音文件进行声纹鉴定。   成年以后,人的声音可保持长期相对稳定不变。同时实验证明,无论言语人故意模仿他人的声音和语气,还是故作耳语、轻声讲话,即使模仿得再惟妙惟肖,其声纹却始终相同。鉴于声纹的这些特征,办案中可以将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声纹,通过声纹鉴定技术进行检验对比,为侦查破案提供可靠的证据。   经鉴定,检材中的女性通话人就是样本中的骆某。开办什么性质的公司、在哪儿开办、如何逃避监管……录音详细记录了骆某和孙某的谋划过程,直接证明了骆某与孙某的犯罪事实,也成为攻破骆某心理防线的关键证据。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面前,经过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骆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终于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2021年7月,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骆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供方便参与分成构成共同犯罪   据骆某交代,赵县检察院案件审理小组还多次深入案件发生地进行自行补充调查,精准认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虚开时税务机关领票,增量处理等操作环节具体条款,并对骆某税管员工作范围和职责作用提出专业性要求。经过进一步加固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骆某、孙某。   赵县法院查明,孙某和他人在石家庄某建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为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至25日,通过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17.1万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2020年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同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非法所得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与他人串通,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他人替自己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骆某知悉孙某与他人串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之犯意后,以其税管员身份与孙某串通登记空壳公司,选择公司地址,公司业务范围,同时请人协助孙某完成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等工作,且涉及利益分成问题,二人系联合故意。孙某和骆某对所犯罪行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两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法院依据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与悔罪表现,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并依法做出上述裁判。   (相关文章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处理)

声纹鉴定锁定女“内鬼”!

【概要描述】



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骆某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骆某是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地区税务局一税务所的税管员,他以“内鬼”身份利用工作试点之机勾结“外鬼”成立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谋取利益。案发被抓获后,骆某仍然侥幸拒不承认,检察机关利用声纹鉴定技术一举破获,成功起诉了2名被告人联合故意犯罪。



 







 





开办空壳公司虚开电子发票牟利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然而,这一试点工作却被不法分子视为牟利的“良机”。

 

骆某案发前是石家庄市某税务所一名税管员。2020年11月,居住在保定市曲阳县境内的孙某发现骆某后,便着手与之策划以开设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谋取利益。两人约定,孙负责与公司有关业务的衔接,张(逃匿)负责与上、下游客户的业务衔接,骆则负责税务系统内工作的布置,为税务监管提供便利。

 

2020年12月,孙某根据预先规划,将骆某主管业务辖区范围作为经营场所,在石家庄一家建材公司注册,两人就开票内容,开票金额,处理增量,规避监控等方面进行交流,商定孙某盈利后将骆某分割。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孙某等人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通过上游某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共计103万余元税额未抵扣税款。事后,骆某向孙某索要非法获利5万元。

 

随后,税务部门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石家庄某建材公司上述进项发票不得抵扣,并将该公司定为“风险纳税人”进行限制。2021年1月,税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孙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骆某因涉嫌同一罪名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赵县检察院被指定办理此案。



 





到案拒不认罪声纹鉴定一举突破





 



“孙某属于犯意的提起和具体实施者,骆某始终知情、积极参与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出谋划策、提供保护,根据两人地位、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该案主办检察官介绍,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但骆某始终拒不认罪。

 

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强化证据,并派员全程跟踪、督导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在办案检察官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对孙某手机及U盘中提取的49段录音文件逐个甄别筛选,整理出文字资料5万余字。为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中3段涉及内容较为全面的录音文件进行声纹鉴定。

 

成年以后,人的声音可保持长期相对稳定不变。同时实验证明,无论言语人故意模仿他人的声音和语气,还是故作耳语、轻声讲话,即使模仿得再惟妙惟肖,其声纹却始终相同。鉴于声纹的这些特征,办案中可以将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声纹,通过声纹鉴定技术进行检验对比,为侦查破案提供可靠的证据。

 

经鉴定,检材中的女性通话人就是样本中的骆某。开办什么性质的公司、在哪儿开办、如何逃避监管……录音详细记录了骆某和孙某的谋划过程,直接证明了骆某与孙某的犯罪事实,也成为攻破骆某心理防线的关键证据。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面前,经过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骆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终于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2021年7月,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骆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供方便参与分成构成共同犯罪





 



据骆某交代,赵县检察院案件审理小组还多次深入案件发生地进行自行补充调查,精准认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虚开时税务机关领票,增量处理等操作环节具体条款,并对骆某税管员工作范围和职责作用提出专业性要求。经过进一步加固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骆某、孙某。

 

赵县法院查明,孙某和他人在石家庄某建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为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至25日,通过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17.1万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2020年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同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非法所得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与他人串通,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他人替自己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骆某知悉孙某与他人串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之犯意后,以其税管员身份与孙某串通登记空壳公司,选择公司地址,公司业务范围,同时请人协助孙某完成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等工作,且涉及利益分成问题,二人系联合故意。孙某和骆某对所犯罪行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两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法院依据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与悔罪表现,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并依法做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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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0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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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孙某、骆某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骆某是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地区税务局一税务所的税管员,他以“内鬼”身份利用工作试点之机勾结“外鬼”成立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谋取利益。案发被抓获后,骆某仍然侥幸拒不承认,检察机关利用声纹鉴定技术一举破获,成功起诉了2名被告人联合故意犯罪。

 

 

开办空壳公司虚开电子发票牟利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然而,这一试点工作却被不法分子视为牟利的“良机”。

 

骆某案发前是石家庄市某税务所一名税管员。2020年11月,居住在保定市曲阳县境内的孙某发现骆某后,便着手与之策划以开设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谋取利益。两人约定,孙负责与公司有关业务的衔接,张(逃匿)负责与上、下游客户的业务衔接,骆则负责税务系统内工作的布置,为税务监管提供便利。

 

2020年12月,孙某根据预先规划,将骆某主管业务辖区范围作为经营场所,在石家庄一家建材公司注册,两人就开票内容,开票金额,处理增量,规避监控等方面进行交流,商定孙某盈利后将骆某分割。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孙某等人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通过上游某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共计103万余元税额未抵扣税款。事后,骆某向孙某索要非法获利5万元。

 

随后,税务部门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石家庄某建材公司上述进项发票不得抵扣,并将该公司定为“风险纳税人”进行限制。2021年1月,税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孙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骆某因涉嫌同一罪名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赵县检察院被指定办理此案。

 

到案拒不认罪声纹鉴定一举突破

 

“孙某属于犯意的提起和具体实施者,骆某始终知情、积极参与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出谋划策、提供保护,根据两人地位、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该案主办检察官介绍,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但骆某始终拒不认罪。

 

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强化证据,并派员全程跟踪、督导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在办案检察官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对孙某手机及U盘中提取的49段录音文件逐个甄别筛选,整理出文字资料5万余字。为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中3段涉及内容较为全面的录音文件进行声纹鉴定。

 

成年以后,人的声音可保持长期相对稳定不变。同时实验证明,无论言语人故意模仿他人的声音和语气,还是故作耳语、轻声讲话,即使模仿得再惟妙惟肖,其声纹却始终相同。鉴于声纹的这些特征,办案中可以将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声纹,通过声纹鉴定技术进行检验对比,为侦查破案提供可靠的证据。

 

经鉴定,检材中的女性通话人就是样本中的骆某。开办什么性质的公司、在哪儿开办、如何逃避监管……录音详细记录了骆某和孙某的谋划过程,直接证明了骆某与孙某的犯罪事实,也成为攻破骆某心理防线的关键证据。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面前,经过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骆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终于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2021年7月,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骆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提供方便参与分成构成共同犯罪

 

据骆某交代,赵县检察院案件审理小组还多次深入案件发生地进行自行补充调查,精准认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虚开时税务机关领票,增量处理等操作环节具体条款,并对骆某税管员工作范围和职责作用提出专业性要求。经过进一步加固证据链条,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骆某、孙某。

 

赵县法院查明,孙某和他人在石家庄某建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为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同年12月24日至25日,通过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17.1万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2020年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同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非法所得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与他人串通,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他人替自己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骆某知悉孙某与他人串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之犯意后,以其税管员身份与孙某串通登记空壳公司,选择公司地址,公司业务范围,同时请人协助孙某完成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等工作,且涉及利益分成问题,二人系联合故意。孙某和骆某对所犯罪行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两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法院依据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与悔罪表现,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并依法做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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