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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 录音鉴定 听看测析辨真伪
- 分类:行业新闻
- 发布时间:2023-04-10 10:34
【概要描述】 在通讯技术飞速发展,智能手机大量普及的今天,利用录音对事件进行过程记录简便易行,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证据来源。民事案件录音证据越来越多地成了当事人正当维权的主要依据;就刑事案件而言,录音证据又越来越成为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一条重要线索,也是定罪量刑时的关键证据。今天,随小编通过两个案例了解录音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 手机所有人一定是录音通话人吗? 2021年,被害人A(女)经朋友介绍与B(男)认识。一天晚上,A、B与几个朋友相约聚餐,吃饭期间大家都喝了很多酒。聚餐结束后,A等几人到B家继续饮酒,在此过程中,除A外,其他人陆续离开B家。据A称,她于第二天早上酒醒后逃离B家。 事发后第四天,A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B强奸,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录制的与“B”的两段手机通话录音(未能提供相关DNA证据材料)。 A称两段通话录音是她在逃离B家后(案发后第二天),在好友的见证下,使用自己的手机拨通B的手机号码,录下了自己跟“B”协商赔偿的谈话过程。由于在两段录音文件中被录音人均谈及涉嫌强奸及可以协商赔偿等事宜,因此,该两段录音成为重要的犯罪证据。然而,在后续讯问过程中,B先是承认与A发生过关系,但不承认存在强奸行为,后又以醉酒记不清为由,否认与A发生过关系。 为证明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两段录音中被录音人的检材语音与B的样本语音进行同一性鉴定。 根据声纹鉴定行业标准的要求,鉴定人认真听辨检材及样本语音特征,视图比较,测量分析及综合评断后,确定这两段检材录音的被录音人都不是在押犯罪嫌疑人B。受害人的朋友们一方面可以确认A电话过程中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B也曾经承认一些犯罪事实,但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也给出了消极的结论。办案曾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鉴定人建议侦查人员向被害人收集更多的涉案录音,同时采集案发当晚曾到过B家的其他男性说话人的语音。经进一步工作,侦查人员又收集到另外一段涉案录音(时间属性显示是案发后第三天),同时还录制了B的朋友C(男)的语音样本。 补充鉴定后发现,第一次送检的两段录音均是C所说,第二次送检的第三段录音中的被录音人才是B。后续调查发现:案发当晚,A和C等四人到B家后继续饮酒约一小时。当C离开B家时,误将B的手机带走;第二天,A给“B”打电话时,实际接电话的是C;当C用B的手机接听了A的两个电话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把手机给B送还回去;第三天,当A再给B打电话时,接电话的才是B。 在案件侦查及司法鉴定过程中,不能想当然地认定手机所有人一定就是案件录音中的通话人。 案例二 手机被格式化了,云端存储的录音还能做证据吗? 2016年,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一段现场录音证据,据此要求被告李四返还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本案检材录音形成模式和已有状态比较特殊,而被告人认为检材录音是通过后期剪辑处理而请求剔除该录音证据的,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检材录音真实性(完整性)作出鉴定。 原告声称检材录音的形成过程是:2015年某月某日,在办公室与被告的谈话过程中,原告打开手机中事先安装好的某存证APP,使用该APP的录音存证功能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音完成后,将检材录音上传至该APP的云端备存;之后检材手机出现故障,原告曾将手机拿至维修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恢复出厂设置),导致包括检材录音在内的很多原始资料均被清空;现有检材录音是原告重新安装APP后从云端下载到检材手机中的复制件版本。 针对该案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鉴定人开展了一系列的模拟实验,通过实验对检材录音的时间属性、存储路径、哈希值等特点进行系统验证,对检材录音、实验样本录音进行全面的文件属性及元数据检验、听觉检验和声谱分析(科学地解释了被告非常关注的检材录音显示的修改时间与声称的录制时间不符的异常情况),最后经综合评断认为未发现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在本案中,尽管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手机中的录音原件被清除,但据此鉴定意见,法院依然认定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多一点 录音鉴定也称声纹鉴定是鉴定人应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的原理,方法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对检材录音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其反映内容进行检查,分析,辨别与判断,提出鉴定意见的行为。 录音鉴定主要包括: ★录音处理:对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 ★录音真实性鉴定:判断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录音同一性鉴定:判断未知检材语音与已知嫌疑人/当事人的样本语音是否是同一人所说。 ★录音内容分析: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记录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特征、言语疾病等属性。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相关文章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处理)
司法鉴定 | 录音鉴定 听看测析辨真伪
【概要描述】
在通讯技术飞速发展,智能手机大量普及的今天,利用录音对事件进行过程记录简便易行,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证据来源。民事案件录音证据越来越多地成了当事人正当维权的主要依据;就刑事案件而言,录音证据又越来越成为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一条重要线索,也是定罪量刑时的关键证据。今天,随小编通过两个案例了解录音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
手机所有人一定是录音通话人吗?
2021年,被害人A(女)经朋友介绍与B(男)认识。一天晚上,A、B与几个朋友相约聚餐,吃饭期间大家都喝了很多酒。聚餐结束后,A等几人到B家继续饮酒,在此过程中,除A外,其他人陆续离开B家。据A称,她于第二天早上酒醒后逃离B家。
事发后第四天,A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B强奸,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录制的与“B”的两段手机通话录音(未能提供相关DNA证据材料)。
A称两段通话录音是她在逃离B家后(案发后第二天),在好友的见证下,使用自己的手机拨通B的手机号码,录下了自己跟“B”协商赔偿的谈话过程。由于在两段录音文件中被录音人均谈及涉嫌强奸及可以协商赔偿等事宜,因此,该两段录音成为重要的犯罪证据。然而,在后续讯问过程中,B先是承认与A发生过关系,但不承认存在强奸行为,后又以醉酒记不清为由,否认与A发生过关系。
为证明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两段录音中被录音人的检材语音与B的样本语音进行同一性鉴定。
根据声纹鉴定行业标准的要求,鉴定人认真听辨检材及样本语音特征,视图比较,测量分析及综合评断后,确定这两段检材录音的被录音人都不是在押犯罪嫌疑人B。受害人的朋友们一方面可以确认A电话过程中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B也曾经承认一些犯罪事实,但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也给出了消极的结论。办案曾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鉴定人建议侦查人员向被害人收集更多的涉案录音,同时采集案发当晚曾到过B家的其他男性说话人的语音。经进一步工作,侦查人员又收集到另外一段涉案录音(时间属性显示是案发后第三天),同时还录制了B的朋友C(男)的语音样本。
补充鉴定后发现,第一次送检的两段录音均是C所说,第二次送检的第三段录音中的被录音人才是B。后续调查发现:案发当晚,A和C等四人到B家后继续饮酒约一小时。当C离开B家时,误将B的手机带走;第二天,A给“B”打电话时,实际接电话的是C;当C用B的手机接听了A的两个电话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把手机给B送还回去;第三天,当A再给B打电话时,接电话的才是B。
在案件侦查及司法鉴定过程中,不能想当然地认定手机所有人一定就是案件录音中的通话人。
案例二
手机被格式化了,云端存储的录音还能做证据吗?
2016年,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一段现场录音证据,据此要求被告李四返还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本案检材录音形成模式和已有状态比较特殊,而被告人认为检材录音是通过后期剪辑处理而请求剔除该录音证据的,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检材录音真实性(完整性)作出鉴定。
原告声称检材录音的形成过程是:2015年某月某日,在办公室与被告的谈话过程中,原告打开手机中事先安装好的某存证APP,使用该APP的录音存证功能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音完成后,将检材录音上传至该APP的云端备存;之后检材手机出现故障,原告曾将手机拿至维修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恢复出厂设置),导致包括检材录音在内的很多原始资料均被清空;现有检材录音是原告重新安装APP后从云端下载到检材手机中的复制件版本。
针对该案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鉴定人开展了一系列的模拟实验,通过实验对检材录音的时间属性、存储路径、哈希值等特点进行系统验证,对检材录音、实验样本录音进行全面的文件属性及元数据检验、听觉检验和声谱分析(科学地解释了被告非常关注的检材录音显示的修改时间与声称的录制时间不符的异常情况),最后经综合评断认为未发现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在本案中,尽管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手机中的录音原件被清除,但据此鉴定意见,法院依然认定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多一点
录音鉴定也称声纹鉴定是鉴定人应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的原理,方法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对检材录音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其反映内容进行检查,分析,辨别与判断,提出鉴定意见的行为。
录音鉴定主要包括:
★录音处理:对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
★录音真实性鉴定:判断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录音同一性鉴定:判断未知检材语音与已知嫌疑人/当事人的样本语音是否是同一人所说。
★录音内容分析: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记录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特征、言语疾病等属性。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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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技术飞速发展,智能手机大量普及的今天,利用录音对事件进行过程记录简便易行,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证据来源。民事案件录音证据越来越多地成了当事人正当维权的主要依据;就刑事案件而言,录音证据又越来越成为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一条重要线索,也是定罪量刑时的关键证据。今天,随小编通过两个案例了解录音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
手机所有人一定是录音通话人吗?
2021年,被害人A(女)经朋友介绍与B(男)认识。一天晚上,A、B与几个朋友相约聚餐,吃饭期间大家都喝了很多酒。聚餐结束后,A等几人到B家继续饮酒,在此过程中,除A外,其他人陆续离开B家。据A称,她于第二天早上酒醒后逃离B家。
事发后第四天,A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B强奸,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录制的与“B”的两段手机通话录音(未能提供相关DNA证据材料)。
A称两段通话录音是她在逃离B家后(案发后第二天),在好友的见证下,使用自己的手机拨通B的手机号码,录下了自己跟“B”协商赔偿的谈话过程。由于在两段录音文件中被录音人均谈及涉嫌强奸及可以协商赔偿等事宜,因此,该两段录音成为重要的犯罪证据。然而,在后续讯问过程中,B先是承认与A发生过关系,但不承认存在强奸行为,后又以醉酒记不清为由,否认与A发生过关系。
为证明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两段录音中被录音人的检材语音与B的样本语音进行同一性鉴定。
根据声纹鉴定行业标准的要求,鉴定人认真听辨检材及样本语音特征,视图比较,测量分析及综合评断后,确定这两段检材录音的被录音人都不是在押犯罪嫌疑人B。受害人的朋友们一方面可以确认A电话过程中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B也曾经承认一些犯罪事实,但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也给出了消极的结论。办案曾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鉴定人建议侦查人员向被害人收集更多的涉案录音,同时采集案发当晚曾到过B家的其他男性说话人的语音。经进一步工作,侦查人员又收集到另外一段涉案录音(时间属性显示是案发后第三天),同时还录制了B的朋友C(男)的语音样本。
补充鉴定后发现,第一次送检的两段录音均是C所说,第二次送检的第三段录音中的被录音人才是B。后续调查发现:案发当晚,A和C等四人到B家后继续饮酒约一小时。当C离开B家时,误将B的手机带走;第二天,A给“B”打电话时,实际接电话的是C;当C用B的手机接听了A的两个电话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把手机给B送还回去;第三天,当A再给B打电话时,接电话的才是B。
在案件侦查及司法鉴定过程中,不能想当然地认定手机所有人一定就是案件录音中的通话人。
案例二
手机被格式化了,云端存储的录音还能做证据吗?
2016年,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一段现场录音证据,据此要求被告李四返还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本案检材录音形成模式和已有状态比较特殊,而被告人认为检材录音是通过后期剪辑处理而请求剔除该录音证据的,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检材录音真实性(完整性)作出鉴定。
原告声称检材录音的形成过程是:2015年某月某日,在办公室与被告的谈话过程中,原告打开手机中事先安装好的某存证APP,使用该APP的录音存证功能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音完成后,将检材录音上传至该APP的云端备存;之后检材手机出现故障,原告曾将手机拿至维修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恢复出厂设置),导致包括检材录音在内的很多原始资料均被清空;现有检材录音是原告重新安装APP后从云端下载到检材手机中的复制件版本。
针对该案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鉴定人开展了一系列的模拟实验,通过实验对检材录音的时间属性、存储路径、哈希值等特点进行系统验证,对检材录音、实验样本录音进行全面的文件属性及元数据检验、听觉检验和声谱分析(科学地解释了被告非常关注的检材录音显示的修改时间与声称的录制时间不符的异常情况),最后经综合评断认为未发现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在本案中,尽管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手机中的录音原件被清除,但据此鉴定意见,法院依然认定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多一点
录音鉴定也称声纹鉴定是鉴定人应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的原理,方法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对检材录音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其反映内容进行检查,分析,辨别与判断,提出鉴定意见的行为。
录音鉴定主要包括:
★录音处理:对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
★录音真实性鉴定:判断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录音同一性鉴定:判断未知检材语音与已知嫌疑人/当事人的样本语音是否是同一人所说。
★录音内容分析: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记录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特征、言语疾病等属性。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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