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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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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行业新闻
  • 发布时间:2024-06-30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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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能否强制进行鉴定?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涉及亲子异议内容的规定见于《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详,可否为其出具出生公证书?

非婚生子女公证中, 最有争议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详的情况如何办理出生公证的问题,那么有以下三种情况:

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人在国外,无法回国做亲子鉴定

建议其生父先在所在国办理DNA 鉴定并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寄回国内,再由国内司法鉴定机构将其数据与非婚生子女以及生母的DNA数据进行比对,如鉴定结论确定了他们之间的生父母子女身份,即可出具出生公证书。

2.生父与生母感情失和多年失去联系、下落不明

非婚生子女出具其生父不详的出生公证书。如果公证处简单的将生父下落不明认定为生父姓名不详,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以后也许会引发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等法律纠纷。建议由其生母针对该情况作一个声明,公证处为其出具声明书公证,同时公证处再为其出具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亲属关系公证,提醒当事人两份公证一并使用。

3.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已有配偶,生母是所谓的“小三”

《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因此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就应当如实向公证机构陈述事实真相,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不能以涉及隐私权为借口隐瞒事实,而且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密义务正是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三、非婚生子女已被他人收养,生父母想要认领,该如何处理?

如果非婚生子女已被他人收养,其生父母要办理该子女的出生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的话就不能仅仅单凭生父母方面的意愿,还必须征得非婚生子女养父母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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