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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如何规范高效!

电子数据取证如何规范高效!

【概要描述】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电子数据在执纪执法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立法定证据。 规范,科学,高效地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既是确保其达到法定要求并产生证据效力的关键所在,又是执纪执法贯通和与司法有效对接的重要环节之一。 小编根据办案实践,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梳理了一些常见方法,程序,供大家参考。     勘验检查形成笔录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是指使用勘验检查措施对电子数据构筑的数字化现场,进行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因数据存储方式、地点等不同,分为现场和远程勘验检查两种形式。实施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通常配合使用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并以严格的审批、规范的程序、合法的数据来源和实施主体为基础,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实践中可以参照“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相关规定,按照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有关程序要求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要详实准确记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的整个执行过程,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内容要素要齐全。包括勘验检查的人员、对象、地点、起始时间、方式、目的、经过、结果及案由等基本信息,标明是首次还是补充勘验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附在勘验笔录中。最后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过程记载要全面。包括勘验检查时所用到的软硬件设备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如设备类型,屏显内容以及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 数据提取,储存,检验,完整性校验等作业过程,还应按照实际作业顺序详实地体现在勘验检验笔录上。   三是主要结论要精准。要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电子数据的真实情况,主要记录提取出的信息内容、完整性校验值等,并对数据逻辑性关系进行审查。要求语言规范、不加评论,比如分析或推测出来的可能性结论就不能记录。   及时转换为其他证据形式   在审查调查的实际工作中,一般都要求将所找到的有关电子数据的证据第一时间固定下来,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通过物理镜像,数据备份和逻辑镜像的形式抽取出电子数据,则应及时转换证据,防止其遗失。   常用的证据转换方式有以下几类,在实践中可以单独或同时运用。   一是通过相机对电子数据载体屏幕进行拍摄后打印,对打印的照片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储存路径、打印时间等,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由当事人辨别确认并经审查调查人员签字后对电子数据证据予以固定。   二是通过摄像机对查看内容进行录制,所记录的图像既要完整,充分反映电子数据中的主要信息,又要能客观体现整个取证过程,从而提高电子数据真实性与证明力,再将所记录的光盘封存起来,并请当事人及第三方见证人签名证实。   三是将电子数据内容嵌入询问或者讯问笔录中,让被询问人或者被讯问人口述电子数据的承载内容和形成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在相关笔录中载明采取该类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并翔实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存储介质基本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有关情况。     委托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委托第三方认定机构认定是电子数据转化和固定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声像类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认定以及电子笔迹认定这类“专门性问题”,更要求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士,利用专门知识在认定电子数据时形成认定意见,从而实现电子数据向证据的转化利用。   电子数据与一般委托鉴定物相比较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提取或者委托时有可能遭到篡改和毁损,所以它作为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更易引起人们的怀疑。 对电子数据进行委托鉴定时,一定要合法合规,严格周密,尤其要关注几方面。一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依照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制作委托鉴定文书,不得私自或者以个人名义开展委托鉴定工作。二是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拥有司法部门的授权,能够满足电子数据鉴定所需的鉴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软硬件要求,并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三是电子数据的提取、保管、送检过程必须符合程序规定,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封装状态,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四是在委托鉴定过程中还应做好鉴定人回避、鉴定机构监督、鉴定结果保密、鉴定意见审查等方面的工作,但是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倾向性结论。   (相关文章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处理)  

电子数据取证如何规范高效!

【概要描述】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电子数据在执纪执法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立法定证据。 规范,科学,高效地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既是确保其达到法定要求并产生证据效力的关键所在,又是执纪执法贯通和与司法有效对接的重要环节之一。 小编根据办案实践,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梳理了一些常见方法,程序,供大家参考。



 







 





勘验检查形成笔录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是指使用勘验检查措施对电子数据构筑的数字化现场,进行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因数据存储方式、地点等不同,分为现场和远程勘验检查两种形式。实施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通常配合使用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并以严格的审批、规范的程序、合法的数据来源和实施主体为基础,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实践中可以参照“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相关规定,按照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有关程序要求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要详实准确记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的整个执行过程,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内容要素要齐全。包括勘验检查的人员、对象、地点、起始时间、方式、目的、经过、结果及案由等基本信息,标明是首次还是补充勘验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附在勘验笔录中。最后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过程记载要全面。包括勘验检查时所用到的软硬件设备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如设备类型,屏显内容以及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 数据提取,储存,检验,完整性校验等作业过程,还应按照实际作业顺序详实地体现在勘验检验笔录上。

 

三是主要结论要精准。要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电子数据的真实情况,主要记录提取出的信息内容、完整性校验值等,并对数据逻辑性关系进行审查。要求语言规范、不加评论,比如分析或推测出来的可能性结论就不能记录。



 





及时转换为其他证据形式





 



在审查调查的实际工作中,一般都要求将所找到的有关电子数据的证据第一时间固定下来,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通过物理镜像,数据备份和逻辑镜像的形式抽取出电子数据,则应及时转换证据,防止其遗失。

 

常用的证据转换方式有以下几类,在实践中可以单独或同时运用。

 

一是通过相机对电子数据载体屏幕进行拍摄后打印,对打印的照片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储存路径、打印时间等,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由当事人辨别确认并经审查调查人员签字后对电子数据证据予以固定。

 

二是通过摄像机对查看内容进行录制,所记录的图像既要完整,充分反映电子数据中的主要信息,又要能客观体现整个取证过程,从而提高电子数据真实性与证明力,再将所记录的光盘封存起来,并请当事人及第三方见证人签名证实。

 

三是将电子数据内容嵌入询问或者讯问笔录中,让被询问人或者被讯问人口述电子数据的承载内容和形成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在相关笔录中载明采取该类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并翔实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存储介质基本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有关情况。



 







 





委托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委托第三方认定机构认定是电子数据转化和固定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声像类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认定以及电子笔迹认定这类“专门性问题”,更要求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士,利用专门知识在认定电子数据时形成认定意见,从而实现电子数据向证据的转化利用。

 

电子数据与一般委托鉴定物相比较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提取或者委托时有可能遭到篡改和毁损,所以它作为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更易引起人们的怀疑。 对电子数据进行委托鉴定时,一定要合法合规,严格周密,尤其要关注几方面。一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依照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制作委托鉴定文书,不得私自或者以个人名义开展委托鉴定工作。二是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拥有司法部门的授权,能够满足电子数据鉴定所需的鉴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软硬件要求,并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三是电子数据的提取、保管、送检过程必须符合程序规定,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封装状态,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四是在委托鉴定过程中还应做好鉴定人回避、鉴定机构监督、鉴定结果保密、鉴定意见审查等方面的工作,但是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倾向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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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行业新闻
  • 发布时间:2023-01-1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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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电子数据在执纪执法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立法定证据。 规范,科学,高效地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既是确保其达到法定要求并产生证据效力的关键所在,又是执纪执法贯通和与司法有效对接的重要环节之一。 小编根据办案实践,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梳理了一些常见方法,程序,供大家参考。

 

 

勘验检查形成笔录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是指使用勘验检查措施对电子数据构筑的数字化现场,进行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因数据存储方式、地点等不同,分为现场和远程勘验检查两种形式。实施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通常配合使用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并以严格的审批、规范的程序、合法的数据来源和实施主体为基础,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实践中可以参照“两高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相关规定,按照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有关程序要求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要详实准确记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的整个执行过程,并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内容要素要齐全。包括勘验检查的人员、对象、地点、起始时间、方式、目的、经过、结果及案由等基本信息,标明是首次还是补充勘验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附在勘验笔录中。最后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过程记载要全面。包括勘验检查时所用到的软硬件设备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如设备类型,屏显内容以及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 数据提取,储存,检验,完整性校验等作业过程,还应按照实际作业顺序详实地体现在勘验检验笔录上。

 

三是主要结论要精准。要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电子数据的真实情况,主要记录提取出的信息内容、完整性校验值等,并对数据逻辑性关系进行审查。要求语言规范、不加评论,比如分析或推测出来的可能性结论就不能记录。

 

及时转换为其他证据形式

 

在审查调查的实际工作中,一般都要求将所找到的有关电子数据的证据第一时间固定下来,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通过物理镜像,数据备份和逻辑镜像的形式抽取出电子数据,则应及时转换证据,防止其遗失。

 

常用的证据转换方式有以下几类,在实践中可以单独或同时运用。

 

一是通过相机对电子数据载体屏幕进行拍摄后打印,对打印的照片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储存路径、打印时间等,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由当事人辨别确认并经审查调查人员签字后对电子数据证据予以固定。

 

二是通过摄像机对查看内容进行录制,所记录的图像既要完整,充分反映电子数据中的主要信息,又要能客观体现整个取证过程,从而提高电子数据真实性与证明力,再将所记录的光盘封存起来,并请当事人及第三方见证人签名证实。

 

三是将电子数据内容嵌入询问或者讯问笔录中,让被询问人或者被讯问人口述电子数据的承载内容和形成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在相关笔录中载明采取该类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并翔实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存储介质基本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有关情况。

 

 

委托鉴定形成鉴定意见

 

委托第三方认定机构认定是电子数据转化和固定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声像类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认定以及电子笔迹认定这类“专门性问题”,更要求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士,利用专门知识在认定电子数据时形成认定意见,从而实现电子数据向证据的转化利用。

 

电子数据与一般委托鉴定物相比较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提取或者委托时有可能遭到篡改和毁损,所以它作为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更易引起人们的怀疑。 对电子数据进行委托鉴定时,一定要合法合规,严格周密,尤其要关注几方面。一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依照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制作委托鉴定文书,不得私自或者以个人名义开展委托鉴定工作。二是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拥有司法部门的授权,能够满足电子数据鉴定所需的鉴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软硬件要求,并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三是电子数据的提取、保管、送检过程必须符合程序规定,保持数据存储介质的封装状态,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四是在委托鉴定过程中还应做好鉴定人回避、鉴定机构监督、鉴定结果保密、鉴定意见审查等方面的工作,但是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倾向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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